在现实家庭生活中,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并不仅仅是粗暴的打骂、虐待。随着国民物质生活水平以及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出现了明显的新动向。尤其是在城市居民中,夫妻吵闹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况越来越少见,越来越多的家庭矛盾解决方式转换成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冷战”,又名“冷暴力”。
据调查统计,冷暴力目前已逐渐取代传统的家庭暴力,占60%以上,一般情况下,家庭冷暴力大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由于受教育程度较高,就采用这种更“高级”的暴力方式。在家庭矛盾爆发时,夫妻双方选择“冷暴力”,企图以无声对抗有声,用沉默表示不满。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各自表现得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即长时间不理不睬,同处一室,却形同陌路。“冷暴力”已成为家庭的新“内伤”,其存在的最直接原因就是夫妻间不再有爱的激情。但这种平静多数是表面的平静,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会将情感冷藏起来,其实内心深处强烈渴望有家的温暖。
心灵上的创伤不像肉体的创伤容易愈合。事实上,在“冷暴力”处境中的女性,在受到伤害的程度上,不亚于直接的肉体折磨所造成的伤害。武力造成的结果是明显的身体外伤和家庭裂痕,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而“冷暴力”没有明显可见的证据,很难受到法律和社会的制裁,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蔽性的特点,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案件也无法得到处理。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他们大多数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的状态。受伤害的一方可能长期精神上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而做出过激的行为,以致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司法机关曾判决过一宗案例,妻子在长期忍受丈夫的婚外情带来的精神折磨后,终于忍不住举起剪刀除掉了丈夫的命根子——这就是“冷暴力”行为带来的后果。
俗话说,语言是打开心灵的钥匙,面对矛盾必须正视它,回避是没有出路的。当矛盾积累到一定量时会发生质的变化,“冷暴力”就像埋藏在夫妻身边的一颗“定时炸弹”,如果不及时发现并排除,随时有可能发生爆炸,其后果不堪设想。另外,由于冷暴力使受害的一方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关怀,很容易发生婚外情,这是施暴方不希望看到的。所以夫妻间化解矛盾的方法是沟通。冷落、漠视对方、性惩罚等各种精神虐待都是不可取的。
“冷暴力”其实是一种很残酷的精神虐待。家庭一旦出现冷暴力,说明婚姻已经出现了重大挫折,没有一个人能泰然处之,几乎每个人都会受到伤害。
家庭冷暴力的负面影响错综复杂。首先,是对人的情绪产生严重的破坏性的打击;其次,时间长了,导致免疫能力下降,产生多种身心疾病,涉及面甚广,如神经、血液循环、消化、内分泌、免疫等人体的重要系统。同时影响工作效绩、人际关系和家里其他人的关系,如果是上级领导,还容易迁怒到下属。
家庭冷暴力对子女的影响更加直接、持久、影响其人格和性格塑造。这种影响即使在孩子长大之后也很难消除干净,甚至到他(她)成年时还能反映出来。程度轻的,可能导致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严重的甚至可能产生自杀倾向。此外,还可能对子女将来的恋爱与婚姻产生阴影。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陆续出现一些婚姻咨询指导机构。一旦出现冷暴力的苗头,就要及时处理掉。要抱着对家庭、社会、子女负责人的态度,积极寻求方法,一时找不到良策,可以向婚姻家庭咨询师寻求帮助。即使不去接受婚姻治疗辅导,双方也应敞开心扉,加强沟通和交流,揭开心结,让“冷暴力”不再害人害己。
具体应对“冷暴力”有以下方法:
第一, 夫妻不愿意说话,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交流,比如,发短信,写E-mail。
第二, 如果家里有孩子,可以从孩子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话题逐步沟通。如果没有孩子,可以考虑增加一个新成员。
第三, 如果有什么两人都不愿提的话题,可以先暂时不说。先从一些无关紧要的话题开始再逐步进行沟通。
第四, 妻子在丈夫的眼中永远都是弱者,即使你再有能力,丈夫也有保护你的欲望。去迎合他,每天要求他抱你一分钟,只要坚持下去,两个人的感情会大有改观的。
第五, 把家里的冷色调的灯光换成暖色调,在丈夫回家前将灯光调暗,让他回家后有温馨的感觉。
“冷暴力”对受害人的伤害实际比显性暴力更大,常常会给受害人产生严重的精神疾患。但由于其隐蔽性强,法律制裁的操作难度也较大,目前法律界对此还没有明确界定。这就使受害者在主张权利时很可能出现请求不当的问题。
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条文更趋向于把家庭暴力定位在“武力”的情形下,漠视了精神暴力的存在和救济。显然,精神暴力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但在具体夫妻生活中出现精神暴力时只能通过道德来约束。夫妻双方出现纠纷时及时沟通成为必要,如不及时沟通,可能会导致感情破裂。其次,精神暴力的隐蔽性直接导致受害者举证困难。对此,笔者认为,在审查这方面证据时,应当以具体案情为基础,适时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尺度,亦可在充分审查与质证之后,采取法官“推定”方法直接予以确认,以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与此同时,笔者建议在新的《婚姻法》修订时,应考虑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并以此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的依据。
综上所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们同样期待着社会及专业机构对各种家庭精神暴力进行专题的研究,并成立专门的家庭精神暴力救助中心,启动和完善相关立法机制,在保护受害者肉体的同时,更加注意保护当事人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