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高潮,无法改变强奸的性质
编辑:ddayh.cn
原创 董晓莹 方刚 学者方刚
本文选自陈亚亚主编《亲密关系是如何伤害我们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性高潮,无法改变强奸的性质
基本信息:
来电人:女性,28岁,单身,受暴者
暴力状况:
我自己某个晚上走在路上,遇到两个20多岁的陌生男性,把我强行带到比较偏远的地方,实施轮奸,过程中还对我的声音进行录音。当时比较晚,虽然听到有车经过的声音,但是没有人发现自己在被轮奸。两名男性离开后,我没有报警,也没有告诉任何人。这次性侵没有对我的身体造成伤害,但精神上受到了侮辱,感觉自己特别不干净,没有尊严。
在实施强暴的过程中,他们告诉我只要我配合,就不会伤害我,我没法反抗他们,只能顺从。他们扒光我的衣服,把我双手绑起来,对我进行性挑逗,时不时问我是否有快感,进行一些语言上和身体上的羞辱,并让我央求他们实施性暴力。
中间我的一个女性朋友打来电话,他们让我接了电话,我朋友听出我的声音不对,问我是不是在做爱。我没有告诉朋友自己正在被强奸,感觉没法说,后来因为生理上实在受不了,就挂断了电话。最后他们还拿走了我的内裤,才放我走了。
事件发生后,我晚上睡觉经常会梦到被强奸的情景,但回忆起来,恐惧并不是最主要的感受。我无法原谅自己的是,在被强奸过程中我竟然产生了强烈的快感和第一次性高潮,所以我觉得无地自容,感觉自己和强奸犯同流合污了。
后来我交了个男朋友,也发生了性关系,在和男朋友做的过程中,也会幻想自己被强奸,因为男朋友不能让我达到想要的性快感和高潮体验而难受。我不好意思对男朋友说喜欢受虐的做爱方式,怕男朋友觉得自己变态或不纯洁。有一次做爱我假装高潮叫的很大声,以为男朋友会喜欢,结果男朋友说我很淫荡。
我和男朋友分手后,某天晚上在网上买了个震荡器。买前和网店客服人员沟通,当时以为客服是女性,就把自己上次遭受强奸的经历告诉了客服人员,包括自己的性幻想、喜欢方式等。客服人员表示如果晚上买,肯定是很想用,所以争取当天晚上送过来。结果客服人员到了,发现是一位男性,而且就是刚才与我网聊的男性。当晚,他就对我进行了强奸,并且还住在我家。
他第二天白天才离开,一晚上多次性侵我。我多次达到了性高潮,第一次我拒绝,后面几次没有拒绝。中间我想过要求救,但他说让我不用担心,天亮了他就会自己离开。我觉得自己有点陷进去了,沉溺于被强奸所带来的性满足。后来睡觉时,他要抱着我睡,我居然还有一些温暖的感觉。
分析:
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的公共空间设置可能给女性带来伤害。在该案例中,一名女性在路上被两名陌生男性劫持并实施轮奸,整个过程时间不会很短,但没有任何人发现,更没有人出来制止。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不应该警告女性不要晚上独自出门,因为这是对她们使用公共空间权力的侵犯,应该由国家和社会承担起建设对女性友善、可减少性侵可能的公共空间的责任。
两名男性在性暴力实施上可谓肆无忌惮,完全无视法律,甚至不担心受害者报警。这可能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被轮奸对于一个女性是无法说出口的羞耻,不可能报警闹得人尽皆知。事实也是如此,在强调“女性贞操”的文化下,被强奸女性报警可能让自己遭受二次伤害。我们在呼吁司法、舆论做到为当事人保密的同时,也要积极消除受害者的污名,这样才能鼓励受暴女性更多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受到性侵犯时,受暴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顺从施暴者是不得已的选择,这点无可厚非。遭受强奸的受害者一般痛苦不堪,但来电人生理上却产生了强烈快感和第一次性高潮,这种情况是不多见的,但也并不奇怪,也许来电人所偏好的性行为模式存在暴力成分,或者当时的情境刺激了来电人,使之感到性愉悦,这并不说明来电人就喜欢被强奸。
我们要强调的是,受暴人完全不需要因受暴时的生理快感而自责。许多时候,我们的生理感受与意愿本身没有关系,所以,无论受害者是什么样的生理感受,都无法改变此次遭受轮奸的犯罪事实。这次事件同样带给受害人很大的伤害,因为她需要处理的不仅仅是遭受性暴力后普遍面临的心理创伤,还包括因为产生了生理快感而带来的自责。
在后来的亲密关系中,男朋友不能满足自己,来电人却羞于表达,这是因为女性的性在社会文化中通常是被压抑的,女性如果想要性,就会被认为不纯洁、淫荡。在符合主流标准的性爱都被极大压抑的环境下,更不用说来电人所希望的虐恋型性爱模式了,来电人怕男朋友觉得自己变态,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女性和男性达到性兴奋和高潮的时间不一致,一般性行为以男性的勃起为起点,射精为终点,这种以男性为主导的性对女性来说,不能获得高潮和性满足是很普遍的现象。很多女性因此会假装高潮和假叫,一方面为性爱助兴,另一方面会让男性得到征服感的满足,是对性伴侣的一种体贴。
然而,来电人的男朋友对此的反应,显示出他对来电人的不尊重,且未能体察到对方的好意。女性在和男性的性关系中要努力争取自主权,得不到满足就要说出来,如果得到不尊重自己的回应,就应该考虑是否要继续恋爱关系。另外,女性还可以学习自慰,这样就能够不依靠男性而满足自己的性需求了。
在第二次的性侵中,我们要指出社会对于购买性玩具者,特别是女性购买者的污名。个人在网上购买性玩具,是为了利用器具来满足自己的性需求,并不表示个人想要或者喜欢被强奸。即便此案例中的来电人存在被强暴的性幻想,也不能说明她现实中真的想要被强奸,因为性幻想与现实生活并没有必然的关联。
施暴者以来电人晚上购买性玩具则表示当前很有需求、很想被强奸为借口,计划并实施了性侵犯,显然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至少在性侵犯开始时,它确实是强奸,并不因为受暴者曾有过幻想被强奸而改变。因为幻想被强奸,不等于真的要被强奸,这是两回事。
不过在受暴过程中,受暴者表述自己“陷进去了”,除第一次明确拒绝外,后面几次并没有拒绝。所以后面几次严格地讲,可能不算强奸,属于灰色的地带,双方形成了类似协商的性模式。在处理性侵犯案件时,我们需要尊重主体的真实感受和认知,注意不要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评价,但要引导她评估自己的安全,选择更安全可靠的性爱方式,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整理与分析:董晓莹,方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