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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06 来源: 医政医管局
国卫办医函〔2019〕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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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有关精神和部署,为指导规范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老年医学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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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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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老年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老年医学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专科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医学科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设置老年医学科的综合医院应当取得相应的诊疗科目资质,科室名称为老年医学科。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开设老年医学科。
第四条?老年医学科主要收治患老年综合征、共病以及其他急、慢性疾病的老年患者。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医学科的指导和监督,综合医院应当加强老年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第二章?设置运行
第六条?老年医学科应当设置门诊诊室、病房、综合评估室。床位数应≥2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应≥7㎡,床间距宜≥1.0m,卫生间面积宜≥4㎡。病房设置标准符合国家规定。老年医学科门诊、病区及相关公用场所应当符合老年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的相关标准。
第七条?设置老年医学科的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老年医学科相关的科室设置,包括重症医学科、医学心理科(室)、营养科、麻醉科、外科、内科、妇科、肿瘤科、中医科、康复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输血科(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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