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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 CLL都需要治疗,具备以下至少 1项时开始治疗。
1. 进行性骨髓衰竭的证据:表现为血红蛋白和(或)血小板进行性减少。
2. 巨脾(如左肋缘下>6 cm)或进行性或有症状的脾肿大。
3. 巨块型淋巴结肿大(如最长直径>10 cm)或进行性或有症状的淋巴结肿大。
4. 进行性淋巴细胞增多,如 2个月内淋巴细胞增多>50%,或淋巴细胞倍增时间(LDT)<6个月。当初始淋巴细胞<30×109/L,不能单凭 LDT作为治疗指征。
5. 外周血淋巴细胞计数>200×109/L,或存在白细胞淤滞症状。
6. 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AIHA)和(或)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对皮质类固醇或其他标准治疗反应不佳。
7. 至少存在下列一种疾病相关症状:①在前6个月内无明显原因的体重下降≥10%;②严重疲乏(如 ECOG 体能状态≥2 分;不能进行常规活动);③无感染证据,体温>38.0 ℃,≥2 周;④无感染证据,夜间盗汗>1个月。
8. 临床试验:符合所参加临床试验的入组条件。
不符合上述治疗指征的患者,每 2~6个月随访1次,随访内容包括临床症状及体征,肝、脾、淋巴结肿大情况和血常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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