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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或胎儿毒性是指由于出生前母亲接触药物导致的对胚胎或胎儿的任何毒性作用,包括出生后表现的结构和功能异常,而致畸性是胚胎或胎儿毒性的特例,具体体现在后代中结构失调的发生或发生频率的增加。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取决于妊娠分期、胎儿的遗传构成和易感性及药物剂量和浓度等诸多因素。
妊娠可分为3个时期:
第一期为着床期(受精后1~10日),此期的受精卵对药物呈“全或无”反应,即或者出现流产、死胎或者出生正常婴儿;
第二期为器官形成期(受精后第10日~第8周),此期处于细胞分化、联合的重要阶段,各系统尚未完全形成,胚胎对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特别敏感,药物对胎儿的发育影响较大,可引起先天出生缺陷、自然流产、染色体异常、死胎等;
第三期为胎儿期(8周至出生前),此期胎儿大部分器官已经基本形成,药物可以改变已形成器官及组织的功能或发育,导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功能性损伤,经胎盘致癌,可逆性产后功能影响(镇静、低血糖 、心动过缓及戒断症状的),但较少引起明显的出生缺陷。
因此,药物对孕早期胎儿发育影响最大,如果必须进行药物治疗,尽量选择相对安全的药物,尽量避免使用已知的具有胚胎或胎儿毒性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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