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dayh.cn
紧急避孕药的主要成份是强效的孕激素,作用机制转化内膜不利于胚胎着床和影响宫颈粘液的粘稠度,不利于精子通过。对胚胎,精子,卵子是没有杀伤与致畸作用的。目前左炔诺孕酮不建议作为常规避孕手段,主要适用于女性在非意愿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对女性月经周期有一定影响。?
任何药物对胚胎产生影响都需要达到一定的剂量,并不是用药就会产生影响,一般常规剂量用药都是安全的。
其次致畸可能性与用药的时机在胚胎发育的具体阶段有关。紧急避孕药在排卵期、或受精卵形成前、或形成早期用药,此时受精卵要么还没有形成,要么胚胎细胞数量较少。在受精卵形成早期药物对胚胎的影响,目前认可的理论是:此时受精卵细胞数量较少,如果胚胎受到严重影响一般就会发生受精卵死亡,表现为停育→自然流产,记住是当时就自然流产而不是看到胎芽和胎心之后的自然流产。如果存活下来多认为没有受到影响,微小影响被认为是可以修复的,不予考虑。所以从这点出发也认为紧急避孕药从理论上讲不会对胚胎产生影响。
虽然目前没有任何一种方法可以完全排除药物对胎儿造成的影响,除非是导致胎儿结构发生异常。但是从理论和现用资料来说没有发现紧急避孕药致畸的可能性。有人误以为羊水穿刺可以除外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其实不然,羊水穿刺主要检查的是遗传病。
最早的排除畸形的检查在孕12~14周之间进行超声检测胎儿颈后透明带的厚度。
18~24周再次复查超声,观察胎儿大的结构异常。
24~28周再次复查超声。再次通过超声排查胎儿结构方面的异常。
32周再次复查超声,观察羊水情况,及胎儿发育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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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一些雌孕激素致畸的理论,但是目前参考人民卫生出版社《妊娠期及哺乳期用药》,雌孕激素没有发现与心血管等畸形或某些大的畸形有关系。目前学术界对雌孕激素致畸风险的关注主要局限在对生殖器的影响。孕期雌激素的使用可能对男孩的阴茎发育产生影响,孕激素(不包括黄体酮)的使用对女孩的阴蒂发育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主要是在孕6周以后用药,而非像紧急避孕药这样在排卵期用药。而排卵期用药到生殖器开始发育的孕六周,中间间隔了一个月的时间,药物早已经代谢干净。所以从理论上也否定了对生殖器的影响。换句话说,如果要让紧急避孕药对胎儿生殖器产生影响,那你需要在停经6周开始用药,才会有这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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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患者告诉我,她咨询过药厂的热线,药厂同样也提供咨询,认为目前没有致畸风险。
口服避孕药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等级系统中属于X类,孕期禁用,但是并没有证据证实孕早期不经意的口服避孕药暴露存在更大的胎儿致畸风险。该FDA等级分级系统至今未能反映出口服避孕药的典型致畸风险。中国普遍接受的是FDA等级分级系统中关于药物的分类。其实该分级系统存在很多的缺陷。该分级系统只是根据药物的致畸性进行分类。但是没有药物致畸风险大小的分类。Wayne州立大学的致畸等级系统把药物致畸的可能性分为五大类:极小、很小、小、中等、强。口服避孕药在此系统中的风险等级属于“极小”致畸风险等级。所以我建议您不能因为一个极小致畸风险的药物而轻易放弃一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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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DA分类中,目前把“紧急避孕药”作为一个典型的例子来说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总局(FDA)分类的不足。我相信避孕药如果运用于孕期动物实验或许可以增加致畸风险,但是我们在使用避孕药是在排卵期前后使用。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使用方法,因此在避孕失败中我认为不足以致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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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避孕药之所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将其分类为X类药物。我个人认为或许源于一些历史事件。在上世纪人类最初可以合成孕激素时,发现人工合成的孕激素在等剂量的情况下是天然孕激素(即黄体酮)效价的几十倍。这就不难理解人们在涉及使用孕激素进行治疗的时候自然而然的会选择人工合成的孕激素,因为它在使用相同小剂量的情况下效价更强。最重要的是以当时的生产工艺上产不出口服的天然黄体酮制剂,黄体酮的口服制剂是近几年科技发展后的产物,而人工合成的孕激素可以通过口服利用。肌注毕竟不方便,人类以为战胜了自然。于是当时人们开始把合成孕激素开始尝试用于孕期保胎。可是当时对合成孕激素的了解还不够全面。人工合成的孕激素和天然的黄体酮不同,人工合成的孕激素具有雄激素的活性,而人体产生的孕酮是马铃薯中提取的黄体酮属于天然的孕激素。天然的孕激素不含有雄激素活性。人们将合成的孕激素用于孕期保胎,而这种雄激素活性可以导致增加胎儿生殖器发育异常的风险,如导致女婴阴蒂肥大。当时随着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人们曾把这种人工合成的孕激素用于进行试管婴儿助孕的患者移植后的黄体支持,造成了试管婴儿技术的失败。而口服避孕药中的孕激素就是人工合成的孕激素,也许正是这些血的教训,让我们对“合成孕激素”望而生畏,谈药色变,将口服避孕药归结为X类,孕期绝对禁用的药物。但本身把合成孕激素用于保胎和用于避孕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使用方式,从使用剂量,持续时间,和使用时的受精卵分化阶段都不同,所以产生的风险也是不同的。这就是FDA分类的局限性与不可靠。
药物致畸学原理是指胚胎形成后与周围体液中本不应该存在的药物相接触,从而对胚胎发育造成影响,导致发育异常可能。体液中药物的成分相对血液中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而胚胎与体液相接触往往要到排卵后7~10天,此时才会着床。因此在此之前用药理论上致畸风险并不成立。口服避孕药是在还未发现怀孕的孕早期使用,使用剂量和使用时期都不同于当年的“合成孕激素保胎”。尤其在受精卵着床前后,并不涉及器官。而非将口服避孕药成份孕期保胎使用至孕12周。因此我认为它的致畸风险并不会表现出来,在患者避孕失败的情况下,避孕药给胎儿带来的致畸风险并不大。
从规避胎儿风险的原则出发,孕期绝对应该禁止使用合成孕激素,我完全同意,也许这也是口服避孕药归为孕期禁用药物的初衷。但是这并不代表口服避孕药失败后妊娠会导致胎儿出生缺陷。一般药物导致胎儿致畸的风险都远小于自然界3~5%的自然出生缺陷率。如果因为孕早期使用了一个致畸效应并不明确的药物,如“口服避孕药失败后妊娠”就把胎儿做掉,这就违背了保护胎儿及孕妇、规避风险的原则,违背了“孕期避免药物滥用原则”制定的初衷。毕竟许多人做完一次人流后带来很多后续的麻烦与问题。也许我们在真正为人父母之前要学会多承担自己的责任。
我不求此文可以保护所有服用紧急避孕药后妊娠的妇女与胎儿。即使可以挽救一个胎儿的生命我也会觉得深感欣慰。送给所有为此困扰的孕妈妈一句话:“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关于紧急避孕药的问题,有一次我还真被一对夫妇给问住了,我承认我辩论输了。但是有必要和我辩论吗?你们好好想想。不过现在好了,我也不和病人辩论了,我直接让患者去世界卫生组织的网站上去查找关于紧急避孕药的公示,爱信不信。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我希望你们更多的时候是选择信任与接受,而不是受到各种流言的影响去臆测。因为医生不一定能够完美的破解各种流言。中国的医疗环境不好,我觉得让一个患者信任医生是件很简单的事情,可是现在的问题是我身为医生却不愿信任患者。你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哪对夫妇会偏激的要求大夫保证孩子是健康的会得到什么样的答案?不能拿你是非专业人士没有医疗常识作为借口,面对类似问题是一定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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