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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说服抗精神病药可以怀孕? 抗精神病药除了氯氮平是B类妊娠药物以外,其他都是C类妊娠药物,B类妊娠药物是人类或动物已证实服用无致畸效应,当然是可以用的,C类妊娠药物是指既没有发现致畸效应,也不能排除致畸效应。怕就怕在不能排除致畸效应,许多医生因为这一句话,就不让我们带药怀孕,可是,不主张带药怀孕实在不好操作,停药怀孕吧,复发风险大;带药怀孕吧,医生又说风险自负,谁负这个风险?我们自己受一点罪就算了,孩子弄个先天畸形,那时一辈子的事,悔都悔不及的;不要孩子吧,终生就没了希望。 只有你喻东山鼓励我们带药怀孕,我们当然喜欢听你的。可是,抗精神病药是C类药物,有"不能排除致畸效应"这句话,你怎么敢让病人带药怀孕呢?我们是为你担心,万一病人听了你的话带药怀孕,生出一个畸形儿,把畸形儿往你医院一放,"就是喻东山讲带药怀孕不致畸的,现在生出这个畸形儿,而且我们在网上搜索了,有病例报告说,服这种药可以引起致畸,我们是听你的话才生出这个畸形儿,你要负责,这个畸形儿就给你养了,我们不要了,或者你赔我们经济损失,我们也是讲理的人,多的不要,300万,不给的话,法院见。"到那时,你怎么回答? 我会这样回答:比C类妊娠药物更危险的一类药物叫D类妊娠药物,D类妊娠药物是已经有致畸的阳性证据,但利大于弊,这话是什么意思呢?例如,碳酸锂的重性致畸率是8%,比普通不服药的重性致畸率(2%~3%)明显为高,说明它是有致畸证据的,可是碳酸锂抗躁狂的有效率是70%,假如你维持碳酸锂,可使你的躁狂不发作,那就是说,对你来说,碳酸锂是100%的有效,假如你服用其他药物不能预防躁狂,只有碳酸锂才能预防躁狂,你不服碳酸锂怀孕,势必会发躁狂,表现睡眠减少,饮食不节,脾气增大,不定期做产前检查,不听医生的劝告,对胎儿发育不利,如果你服用碳酸锂怀孕,则躁狂不发作,躁狂引起的胎儿损害就可避免,但碳酸锂有8%的胎儿致畸危险性,所以,此时带碳酸锂怀孕,是利大于弊。 那么好,D类妊娠药物有致畸的阳性证据,带药怀孕是弊>弊,那C类药物目前还找不到致畸的阳性证据,至少从目前来讲,比D类妊娠药物要安全吧,我让你带抗精神病药怀孕,前提是你目前病情稳定,撤药可能复发,也就是说,维持用药能预防复发,而该药目前还找不到致畸的阳性证据,故带药怀孕是不是利>>弊?所以我让你带药怀孕。 如果你生下一个致畸儿来找我了,我会跟你说,不服任何药物的妇女妊娠后,也有2%~3%的重性致畸率,所以你这个孩子的畸形不能排除是这2%~3%之内的,你要是让我举证,我就举证,目前找不到致畸的证据,该药对你的精神分裂症又有效,所以我给你用的。 你如果拿网上或杂志上服该药与胎儿畸形相关联的个案报告作为证据,我告诉你,这只能说明在服该药怀孕期间,出现了胎儿致畸,不意味着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什么证据才能说明,该药与胎儿畸形有因果关系呢?比如,你调查了300例服碳酸锂怀孕的妇女,结果发现致畸率8%,从统计学上明显高于普通妊娠妇女2%~3%的致畸率,这才能推断碳酸锂可能致畸。 假如在我让你带药怀孕后,有新文献发表,说该药有致畸证据,那将来判定责任的时候,也只能从我让你带药怀孕之日算;就算在你怀孕的10个月期间,因为新文献发表该药有致畸证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已将该药由C类改为D类妊娠药物了,带药怀孕不还是利大于弊吗?那么,会不会在你怀孕期间,因为新文献发表该药的致畸性很高,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已将该药由C类改为X类妊娠药物呢?所谓X类妊娠药物,就是致畸效应明显,妊娠期间禁用该药,可以理解为是弊大于利才禁用的,如果是这样,那我的运气也太不好了,但我会咬住这句话,""我让你带药怀孕时,该药尚是C类妊娠药物,要论责任,只能按当时的文件办,不能用后来的文件去追究之前的医疗行为。 何况,我们让病人带药怀孕的抗精神病药,通常在外国上市10年以上,在国内上市5年以上,几百万张处方已用下去了,对妊娠引起胎儿致畸也没有发出警报,所以即使致畸,其发生率也应较低,所以撞上由C类妊娠药物变成C类妊娠药物的可能性极小,所谓"不能排除致畸危险性",是没有正式的,对几百例带药怀孕妇女的证实调查研究,看看该药的胎儿致畸率是否比正常人高,也许你会问,为什么不做这样的研究呢?我们每位医生都能遇到妇女带药怀孕的问题,但这不意味着他能在1~2年内收集到100例服用同一种抗精神病药怀孕的病人。你见过路边打架吧,让你在1~2年内收集100对打架的人,调查他们是怎么打得起来的,你能不能完成?我看你不敢答应,因为打架这种事太随机了,你不能确定何时会再现。那医生遇到带药怀孕的病人也是这样。 再来看看目前的实证研究,为确定妊娠期胎儿暴露不典型抗精神病药的重性致畸危险性,美国麻省综合医院妇女精神卫生中心建立了服不典型抗精神病药的国家妊娠登记,登记18~45岁的妊娠妇女,于2014年12月征募了487例妇女,353例服用不典型抗精神病药,134例为对照妇女,303例妇女完成了研究,其中214例在妊娠头3月服用了不典型抗精神病药,3例重性畸形(1.4%);而对照组(N=89)仅1例重性畸形(1.1%),差异比为1.25,提示不典型抗精神病药对胎儿无重性畸形。 那你会问,不是已经证实没有致畸性吗?为什么还要说不能排除致畸危险性呢?因为它证实的不典型抗精神病药可能包括5~6种,甚至更多,每一种药物的研究人数可能不足100例,与对照组的比较结果缺乏说服力,这可能是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没有将之由C类改为B类的理由。 (转自南京脑外科医院喻东山教授) 如有病情疑问需要咨询,可以通过"网站留言"平台咨询,或加我微信"hnyuanhaiwei",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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