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可以结婚、生育和离婚吗?
编辑:ddayh.cn
由于精神病有一定的遗传因素,因而关于精神病人的婚姻生育问题,常是患者及其家属所关心的。根据目前资料分析,情感性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病人家庭成员比一般人群情感性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的发病率要高得多。癔症与人格特点有密切关系,人格的某些内容,如气质又受遗传的影响,也就是说:癔症或多或少受遗传的影响。虽然如此,遗传特性只是发病的“内在因素”,要在一定的外界环境下才能促使精神病的产生。
所以,精神病人也不是绝对不能结婚的。但是,要在疾病痊愈或稳定一段时间后(一般病情缓解2年以后再考虑),而且婚前应与配偶讲清楚,取得对方的理解,婚后可以更好的互相关心,照顾。免得一旦病情波动,对方不理解,夫妻生活不协调,家庭气氛紧张,结果不欢而散,徒增双方心理上的压力,精神上的痛苦。另外,根据遗传学的观点,双方都是精神病患者其后代遗传上精神病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在配偶的选择上,切忌“门当户对”或同病相怜,再去挑选也有精神病史的人。也千万不能以结婚“冲喜”。为了保障病人的权利,也为了保障病人今后家庭的利益和幸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①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期,未完全缓解。②症状虽已缓解,但稳定性差的病人,即间歇期短,易于反复的病人,不可急于婚恋。③严重的癫痫患者。④高度智能缺损者。这就是说,患有以上这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结婚的。
精神病人能否生育?这要看患的是哪种精神病,若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对是否能生育子女的问题则要慎重考虑。
首先,处于发病期是不宜生育的;其次,精神症状尚未彻底缓解,尚在大剂量服药者也不宜生育。有的女病人原先病情尚稳定,但是在妊娠和分娩时又可复发,至于精神药物对于胎儿的躯体及精神发育的影响,现在还不太清楚,但一般主张在继续服药期间最好不怀孕,以保证胎儿的健康。因为一旦停药,病情复发,不利于胎儿的发育成长。同时,还要考虑到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很繁重的任务,加上遗传因素的影响,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还是以节制生育,不生孩子为好。也许,有人要问,已稳定的病人,怀孕了,夫妻双方都想要一个孩子,而在怀孕期病情复发了怎么办呢?为了慎重起见,原则上是用尽可能小的剂量来控制精神症状。
最近(2018年4月10日在线发表于CNS Drugs的综述)来自丹麦的研究者纳入了23项研究,共涉及14,382名妊娠期暴露于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的女性,旨在回顾常用抗精神病药对主要生育转归的影响。基于研究结果,将各种常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的先天性畸形、流产及死产、早产及小于胎龄儿、新生儿适应不良风险总结如下:
妊娠早期暴露于喹硫平、奥氮平及阿立哌唑不升高胎儿的先天性畸形风险;利培酮/帕利哌酮或轻微升高先天性畸形的风险,但仍需进一步确认;其他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的相关信息有限,不足以进行有意义的风险评估。
此前,第一代抗精神病药,尤其是奋乃静,被推荐作为妊娠期的一线抗精神病药。然而近年来,喹硫平、奥氮平及阿立哌唑的安全性数据已大大超过了奋乃静。并且,如果患者既往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疗效及功能水平良好,换用神经系统副作用更显著的第一代抗精神病药并非理想选择。
除先天性畸形外,抗精神病药对其他生育转归的影响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治疗决策过程中,对于每一组医患关系而言,共同决策及患者、患者家属参与都很重要。
另外,孕期应连续3次进行羊水细胞检查,如有异常则应终止妊娠并考虑绝育。父母都希望能生一个优质子女,如果育一不健全的小孩,反而多添烦恼,既不利于大人,小孩,也不会给家庭带来乐趣。如果患的是与遗传关系不大的所谓外因性精神病,诸如反应性、症状性或器质性精神病等,则不必顾虑生育问题,但也需在病情完全恢复和巩固后再行怀孕。
精神病人的离婚具有其特殊性:婚前隐瞒了精神病情或婚后由不堪忍受精神病人的折磨而提出离婚,经调查或精神医学鉴定情况属实,法院应准予离婚。但在判决时一定要保护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办理离婚手续需监护人代替履行各种法律手续。
精神病人离婚后子女的扶养,法院应根据《婚姻法》酌情裁决。但从子女的身心健康,今后成长考虑,最好由健康一方抚养。
婚姻就象一个遭到围攻的要塞,里面的人想往外溜,而外面的人则想往里钻。结婚证不是无礼证,离婚也不被人们鼓励。所以,结婚前,睁大你的双眼,结婚后,最好闭上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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