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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育龄期及准备妊娠女性均应筛查HBsAg,对于HBsAg阳性者需要检测HBV DNA。对于有抗病毒治疗适应证患者,可在妊娠前应用Peg-IFN-α治疗,以期在妊娠前6个月完成治疗。在治疗期间应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若不适合应用Peg-IFN-α或治疗失败,可采用TDF抗病毒治疗。对于妊娠期间首次诊断CHB的患者,其治疗适应证同普通CHB患者,可使用TDF抗病毒治疗。妊娠前或妊娠期间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的CHB孕产妇,产后应继续抗病毒治疗,并根据病毒学应答情况,决定是继续原治疗方案,还是换用其他NAs或Peg-IFN-α继续治疗。
(2)抗病毒治疗期间意外妊娠的患者,若正在服用TDF,建议继续妊娠;若正在服用ETV,可不终止妊娠,建议更换为TDF继续治疗;若正在接受干扰素-α治疗,建议向孕妇和家属充分告知风险,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妊娠,若决定继续妊娠则要换用TDF治疗。
(3)血清HBV DNA 高水平是母婴传播的高危因素,妊娠中后期如果HBV DNA 定量>2×105IU/mL,建议在与患者充分沟通,在其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于妊娠第24~28周开始抗病毒治疗,应用TDF或LdT。应用TDF时,母乳喂养不是禁忌证。
(4)免疫耐受期口服NAs的孕妇,可于产后即刻或服用1~3个月后停药。停药后17.2%~62% 的患者可能发生肝炎活动,且多发生在24周内,应加强产后监测。可于产后4~6周时复查肝脏生物化学指标标HBV-DNA,如肝脏生物化学指标正常,则每3个月复查1次至产后6个月,如果乙型肝炎活动,建议抗病毒治疗。
(5)男性患者抗病毒治疗相关生育问题:应用干扰素-α治疗的男性患者,应在停药后6个月方可考虑生育;应用NAs抗病毒治疗的男性患者,目前尚无证据表明NAs治疗对精子的不良影响,可在与患者充分沟通的前提下考虑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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