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的治疗后随访以及判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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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经充分治疗,应随访2~3年。第一年每三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包括临床和血清学(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
如血清反应由阴性转阳性或滴度升高四倍以上,属血清复发或症状复发,均应加倍复治。
如在治疗后六个月内血清滴度未有4倍下降,应视为治疗失败,或再感染,除需加倍重新治疗外,还应考虑作脑脊液检查,以观察神经系统有无梅毒感染。
一期梅毒在1年以内,二期梅毒在2年以内,多数病人血清反应可转阴。
少数晚期梅毒持续滴滴度(随访三年以上)可判为血清固定。
神经梅毒,要定期检查脑脊液,每半年一次,直到脑脊液完全转为正常。